广州市纪委通报花都区花山镇有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例
来源:广州市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2016-10-28   字体大小:

  近日,广州市花都区纪委对花都区花山镇党委、政府及下属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对花山镇党委和政府、总公司分别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对花山镇党委、政府七名涉案人员分别作出相应纪律处分,对总公司七名涉案人员分别作出相应纪律处分,清退违规发放津补贴26.104万元。

  对花山镇党委、政府七名涉案人员分别作出相应纪律处分

  1.时任花山镇党委书记汤镇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并因个人违法问题涉嫌犯罪于2016年9月被移送司法机关,并按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时任花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曾昭荣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并存在其他严重违纪问题,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撤职(由正处级降为副科级)处分。

  3.时任花山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刘伟展直接分管总公司,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时任花山镇纪委书记任荣芳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案发后已被调离纪检监察岗位,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先后任花山镇党政办主任的江广宏、甘广文,对党政办经办违规公款吃喝等费用报销负有直接责任,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司机黄伟贤违规使用公务加油卡给私家车加油,将娱乐性消费发票交由总公司报销,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对总公司七名涉案人员分别作出相应纪律处分

  1.时任总经理胡广治对总公司上述违规行为疏于监管,甚至参与其中,并同意支出违规费用,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时任副总经理凌昌醒主管财务工作,对违规支出未能发挥财务监督作用,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先后任总公司办公室主任的黄丽珠、梁永坚,对办公室经办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费用报销负有直接责任,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

  4.时任总公司出纳张玲、总公司会计黄明智,对手续不完备或违规开支未拒绝支付,照常入账,负有直接责任,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司机蔡云志违规使用公务加油卡给私家车加油,将娱乐性消费发票交由总公司报销,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充分认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抓早抓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做到违纪必究、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推动责任层层落实,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真正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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