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监察局政风行风督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2010-03-24   字体大小:

  关于印发《广州市监察局政风行风督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监察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广州市监察局政风行风督察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监察局政风行风督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和提高行政效能,努力打造和维护"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政府形象,广州市监察局决定聘任政风行风督察员。为加强对政风行风督察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风行风督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热心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熟悉行业相关专业知识,了解行政机关运行管理制度,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四)身体健康,能够参加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三条 政风行风督察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风行风建设方面的情况,提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政风行风建设的任务和要求,推广政风行风建设好的经验和做法。

  (三)督察并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勤政高效等方面的情况。

  (四)参与讨论涉及政风行风建设的制度规定,根据需要参与纠风工作专项检查以及行风评议等工作。

  (五)办理市监察局委托的其他督察工作。

  第四条 政风行风督察员在履职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列席市监察局召开的有关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政风行风建设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四)政风行风督察员持市监察局颁发的《政风行风督察员证》,可参与调查、监督等活动。

  (五)了解所反映、传递的督察信息的办理情况。

  第五条 政风行风督察员在履职期间负有以下义务:

  (一)讲政治,顾大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公道正派,自觉维护政风行风督察员的形象。

  (二)不计较个人得失,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坚决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得持《政风行风督察员证》从事与政风行风督察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向有关单位或媒体介绍政风行风建设有关情况。

  第六条 政风行风督察员的聘任与解聘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政风行风督察员从特邀监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劳动模范中聘任。

  (二)政风行风督察员由有关部门推荐,并征得督察员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经市监察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考察后确定人选。

  (三)政风行风督察员由市监察局负责聘任,每届聘任15-20人,经市监察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确定。

  (四)聘任的政风行风督察员,由市监察局发给聘书及《政风行风督察员证》,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政风行风督察员聘期为三年,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可征求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后续聘。

  (六)政风行风督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解聘。

  1、利用督察员身份从事与政风行风督察无关的活动;

  2、督察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的;

  3、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的;

  4、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

  5、其他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

  第七条 政风行风督察员的组织管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政风行风督察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安排、协调联络等工作由市监察局纠风室负责。根据需要政风行风督察员可设立督察小组,推选出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学习、讨论和联络等工作。

  (二)市监察局不定期召开政风行风督察员座谈会、汇报会交流情况,探讨有关问题。

  (三)市监察局每年向政风行风督察员通报一次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听取督察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政风行风督察员提供的信息或建议,及时综合上报。

  (四)市监察局保持与政风行风督察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反馈督察员履行职责、参与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取得其单位领导的支持。

  (五)市监察局对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政风行风督察员予以表彰,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六)对打击报复政风行风督察员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政风行风督察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及日常行政管理均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在参加市监察局组织的政风行风工作期间,由市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补贴。政风行风督察员工作的专项经费,统一纳入市监察局经费预算,经费列支严格执行现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九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广州市监察局2007年4月15日发布的《广州市监察局政风行风督察员管理办法》(穗监字〔2007〕4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广州市监察局办公室

  2010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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