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监察局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2010-03-31   字体大小:

关于印发《广州市监察局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监察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广州市监察局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监察局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切实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是广州市监察局根据行政监察工作需要,在政府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聘请,并经本人自愿应聘的兼职监察人员。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二)热心行政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与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联系群众。

  (四)身体健康,能够参加社会调查活动,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向人民群众宣传有关行政监察、廉政建设的形势和任务,以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拒腐肃贪、廉政勤政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四)参与研讨和起草与行政监察有关的法规、政策,对行政监察工作提供有关咨询,参加全市性的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五)反馈人民群众对廉政勤政建设、行政监察决策及监察机关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办理市监察局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在履职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列席与行政监察工作有关的各类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参加行政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五)获得与行政监察工作有关的报纸、书刊及资料。

  (六)参与监察机关组织的检查或调查时,享有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在履职期间负有以下义务:

  (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二)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得以特邀监察员身份从事与行政监察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未经许可不得披露与行政监察工作有关的情况。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请按以下规定组织实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和《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监发[1991]16号)的有关精神,从本市政府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二) 聘请特邀监察员应由监察机关征得特邀监察员所在党派、团体、部门、单位和本人同意,并会同有关主管 机关考察后确定。

  (三)聘请的特邀监察员,由市监察局发给聘书及《特邀监察员工作证》,通知其所在党派、团体、部门、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期限每届三年。期满后,如工作需要可商本人及所在党派、团体、部门、单位及有关主管机关同意后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特邀监察员工作的组织管理由市监察局监察综合室负责。

  (二)不定期召开特邀监察员工作座谈会、汇报会交流工作情况,探讨有关问题;定期向特邀监察员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听取特邀监察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保持与特邀监察员的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反馈特邀监察员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特邀监察员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信件,做好登记、转办和反馈等工作;对特邀监察员提供的各类信息,及时综合上报市监察局领导。

  (四)保持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反馈特邀监察员参与行政监察工作的情况,取得他们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支持。

  (五)对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行政监察工作成绩突出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六)对于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市监察局或会同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对长期不履行职责,以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解聘,并通知其推荐单位。

  (八)特邀监察员的专项工作经费,由市监察局向市财政局申请;特邀监察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及行政管 理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在参加行政监察工作期间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市监察局根据规定给予一定补贴。

  第九条 市属各区、县级市监察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 市监察局对市属各区、县级市特邀监察员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广州市监察局2006年6月21日发布的《广州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穗监办字[2006]4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监察局办公室

  2010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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