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以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名义举办且不使用财政资金的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报批管理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2014-04-17   字体大小: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以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名义举办且不使用财政资金的

  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报批管理的通知

 穗府办函〔2014〕5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规范以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名义举办且不使用财政资金的

  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报批管理的通知

  为规范以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名义举办(包括主办、承办、协办或予以特别支持等)且不使用财政资金的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以下统称活动)的管理,根据《关于整治节庆论坛展会活动过多过滥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3〕10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对活动不提供担保,不承担连带经济责任。但活动属于展销会的,如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因举办者未履行规定义务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其举办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2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

  二、活动经办部门应当对活动安全负责。活动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经办部门的行政责任。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经办部门应当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及时履行赔偿责任书

  三、活动实行计划管理。各部门的活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方可组织实施活动前期准备工作。未经市政府批准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名义筹办活动。活动经办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及下年度上半年活动举办计划报市政府审批,每年6月底前可补报当年下半年活动举办计划。报批活动举办计划应当同时对各活动项目的目的、内容、规模等逐一作出说明。

  四、活动计划经批准后,经办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程序,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活动承办单位,并在活动举办前3个月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批准后,与承办单位签订承办协议正式举办活动。

  五、经办部门依照本通知第四条请示举办活动时应提交以下

  资料:

  (一)举办活动的请示;

  (二)承办单位承办方案(包括活动目的、名称、内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起止时间、举办地点、组织招商招展计划、宣传计划、经费组织计划、知识产权保护计划、安全组织计划、应急预案、银行账号、组织筹备机构办公地址、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三)承办单位资质、资信、业绩材料;

  (四)选择承办单位的过程及优劣比选说明;

  (五)承办方案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与承办单位的承办协议(草稿);

  (七)应急预案;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六、经市政府审批同意,一项活动由承办单位承办多个届次的,不需重复报批。但承办方案拟发生变化的,经办部门应当在下一届次举办前3个月,向市政府提交承办方案变化部分的说明材料。

  七、依法应当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活动,经办部门应当督促承办单位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承办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理。

  八、经办部门应当监督承办单位按照承办协议举办活动。承办单位违反承办协议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隐患的,经办部门应当立即督促承办单位消除隐患。承办单位未及时消除隐患的,经办部门应当按照承办协议中止或者终止承办单位的相应工作,启动应急预案接管活动。

  九、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经办部门应当将举办情况及活动的有关数据(参会人数、参展规模、收支情况等)书面报告市政府。

  十、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活动,继续按照已签订的协议执行,但其他管理行为适用本通知。

  十一、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活动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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