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并非万能,但没有教育万万不能
来源:广州市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2011-07-27   字体大小:

  一次警示教育大会后,有5人“抱着钱去自首”;一堂警示教育课上完,1名干部投案自首。这样给力的警示教育课,近日分别出现在重庆涪陵、广东兴宁。

  开展警示教育,是各地在预防腐败工作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式方法。如何正确看待警示教育在反腐败中的作用?7月24日,记者采访了有关廉政专家。

  一堂很有效果的警示教育课

  据7月17日《重庆晚报》报道,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近日查办了一起国土所工作人员造假骗取国家补偿款案后,以案说法给400多名干部开警示教育大会,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头天上完课,第二天就有国土、村社干部5人带着钱来自首了。同时,该区“581”廉政账户也在一夜之间多了近50万元。报道称,“他们(自首人员)说听课后深受触动,觉得自己在征地补偿中干了犯法的事,应该向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交代清楚,还表示身上带的钱是他们所得的赃款,也一并退了”。

  无独有偶,正义网7月20日的一则消息称,广东省兴宁市检察院通过到发案单位上警示教育课,促使涉嫌职务犯罪的兴宁市市场物业管理服务站原站长陈某投案自首。

  类似事例,在河南、四川等地也出现过。为什么一堂廉政警示教育课能够起到如此大的震慑作用?

  “警示教育由于以案说法,有很强的针对性。通过典型案例和法制教育,能启发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能够抑制或预防职务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动机,也可以敦促已经发生职务犯罪行为的人员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武汉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斌雄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他认为,廉政教育有多种方式方法,其中正面的示范教育和反面的警示教育,以及目前正在实践的岗位廉政教育,得到了多数部门和行业采用。实践证明,这些都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方法。

  教育在反腐中处于基础性地位

  上述两则消息甫出,立即引起了如潮议论。叫好者有之,质疑者亦有之。叫好者认为,以警示教育的方式启迪广大干部的防腐意识,让他们自觉抵制腐败,这是反腐败工作的至高境界。质疑者则呼吁大家别被这种立竿见影的幻象所迷惑。

  警示教育在反腐败中到底起什么样的作用?“廉政教育特别是警示教育作为一种工具,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李斌雄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他解释说:“个体发生职务犯罪或腐败行为,都是由于客观环境所提供的可能性和个体主观动机两个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也就是内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通过加强直接的廉政教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矫正有不正当行为倾向或已经发生腐败行为的人员的思想意识和行为动机。还可以帮助公职人员明辨是非,建立思想道德防线,预防大多数公职人员发生腐败行为。”

  在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龙太江教授看来,警示教育具有其他方式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他认为,利用典型案件为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对党员干部更具有说服力和实际效果,可以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对那些即使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仅存在轻微问题的同志,也是一个进一步认清问题、卸下包袱、轻装上阵的机会,具有教育和挽救干部的双重功能。

  “但警示教育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累积过程,不可能靠几次讲课就能解决所有问题。”龙太江说,“从这个角度来说,警示教育的作用是有限的,单靠警示教育很难达到反腐预期效果。”反腐倡廉需要多管齐下

  既然教育的作用是有限的,那么如何才能更有效地反腐败,使官员不想贪也不敢贪,更不能贪?受访专家认为,这需要教育、制度、监督等措施多管齐下,不可偏废任何一个环节。

  “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教育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教育也是万万不行的。在中国目前的历史阶段,反腐倡廉建设要产生明显的实际成效,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采取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等多种措施惩治和预防腐败。”李斌雄说。

  “反腐败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体制作为保障,而一个好的反腐体制,是依靠权力的制衡以及监督来完成的。”龙太江认为,要想触动更多腐败官员“抱钱自首”,就应将监督机制落到实处。因为缺乏监督,依靠制度反腐就是一句空话,而没有了制度作支撑,教育也不会触及人的心灵深处,很难起到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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