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纪委实行案件审理“三审、协审和快审”机制
来源:广州市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2008-06-02   字体大小:

  近年来,广州市海珠区纪委大胆探索,突出“严”、“准”、“快”,实行“三审制”、“协审制”和“快审制”,创新审理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案件审理工作水平。2006年以来,审结自办案件41件41人,无一错案,经区自评和市纪委抽评,案件质量合格率均达100%。

  一、严审自办案件,提高案件质量。对自办案件实行“三审制”。一是受理前预审制。在案件移交后,正式受理前,对案卷进行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坚持“三不受理”,即事实不清不受理,证据不足不受理,程序不全不受理。二是受理后细审制。在受理案件后,对案卷严格细审。严把“五关”,即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程序关、文书关;坚持“四个核对”,即核对案件事实与被调查事实材料,核对认定事实与证据材料,核对本人交代与其他证据,言证、书证、物证相关核对。三是审结前互审制。由纪检、审理部门交叉互审检查卷和审理卷。采取部门间“文来文往”、换位互审的方式,坚持做到“三不放过”,即规范问题不放过、争议问题不放过、问题不纠正不放过。

  二、协审基层案件,确保准确规范。 对基层案件实行“协审制”,由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在其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协助进行证据鉴别、事实认定、程序把关,并依据政策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制定了《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自办案件情况填报制度》、《海珠区党纪政纪案件检查、审理文书审核制度》等制度,从发案、调查、审理、报备等环节进行全程规范,加强自上而下的指导和自下而上的沟通,提高基层案件质量。二是规范工作程序。编制《海珠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工作手册》,分别从党纪政纪案件检查工作的线索受理、笔录制作、撰写调查报告和审理谈话、制作审理报告及案卷的装订等方面都作式样和实例的示范说明;制作查办案件流程图,对案件的初核(初查)、立案、取证、撰写调查报告、审理程序和审批等各个环节进行明确和规范。

  三、快审刑事案件,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刑事案件实行“快审制”。一是简化被判刑的党员、公务员的处分审批程序。简化给予被判处刑罚的党员、监察对象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案件的审批程序。对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县处级党员给予开除党籍,以及对被判处刑罚的监察对象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经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后,需报请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的,不再通过召开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批准,而以区委主要领导、区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批准。二是对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采取快审方式。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党员、监察对象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先与公安、司法机关共同初核,一旦发现重大违法犯罪嫌疑,立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待其判决后再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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