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自2003年在全区实行“村帐街(镇)代理”、“社帐村代理”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之后,较好地规范了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截至2008年底,该区村、社两级集体资产总值达73.1亿元,其中村级29.8亿元,社级43.3亿元(占农村集体总资产的59.2%)。鉴于村的大部分资产都是集中在经济社一级,为进一步加强对经济社集体经济和财务管理工作,通过深入研究,该区于2008年7月在新华街试点实施“社帐街代理”制度,收到良好效果,并决定今年在全区推广实施。
一、明确“四个原则”。成立街(镇)农村会计管理服务中心(下称“中心”),调配、聘请专职财会人员,负责“社帐街(镇)代理”工作,并明确了“四个原则”。一是不侵占经济社权益原则。即保持经济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财务审批权不变,对符合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特别是程序合法、内容合理、手续齐备的经济活动,“中心”不得干预。二是依法办事原则。“中心”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财经纪律,依法处理会计财务事项,规范会计业务,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三是无偿服务原则。除购买会计帐簿、凭证的费用由经济社各自承担外,“社帐街(镇)代理”所需设备、办公经费、人员工资等全部由区、街(镇)共同负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四是如实反映原则。经济社向“中心”报送的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瞒报收入、设帐外帐,不得伪造、变更会计资料。
二、实行“四个统一”。由区纪委牵头,区财政、农业等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实施“社帐街(镇)代理”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坚持“四个统一”,规范“村帐街(镇)代理”工作行为。一是统一帐户管理。每个经济社只能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1个基本帐户和1个征地款专用帐户,银行帐户预留4枚印鉴,即财务专用章和社长、出纳员、“中心”会计员印鉴。二是统一报帐。每个村设1名报账员,在村主管会计领导下,统一负责本村各经济社的报账工作;经济社出纳员存、取款必须由报账员填写支票,盖上财务专用章和社长、出纳员印鉴后,到“中心”加盖会计员印鉴。三是统一记帐。报帐员对上月收支单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交经济社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帐员将审核意见连同收支单据、银对帐行单,于每月5日前送“中心”统一记帐、打印财务公开报表。四是统一建档。“中心”建立会计档案室,采用专用档案柜,一社一柜,统一对各经济社会计资料建档管理。此外,各经济社的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后3天内,需将原件和民主讨论的有关记录资料报送“中心”保管,并实行经济合同登记簿(表)制度,及时将合同签订、变更和租金、承包款兑现、拖欠等情况进行登记,确保会计业务处理及时、准确,防止集体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