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将被问责
来源:广州市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2009-03-16   字体大小:

专题通报会现场

  日前,广州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是市纪委监察局今年初根据市委九届六次全会和市纪委九届四次全会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部署,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委的部署要求,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而成的,对问责的目的、依据和对象、原则、内容、方式、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力求严肃惩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政领导干部。

  《暂行办法》共分五章:第一章是总则。主要界定了问责对象,即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具体是指区(县级市)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市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同时,为扩大问责制的实施范围,本办法第五章又进一步规定了参照条款,要求区(县级市)党委、政府在管辖区内推行问责制。由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领导班子成员是选举产生,问责程序有别于直接任免的领导干部,本办法以“参照适用”的方式在这些机关中推行问责制。至于对党政机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主要通过问责领导干部来予以纠正。本章还界定了“应予问责的行为”,即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第二章是问责内容。本章将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行为分成7类,一是决策行为,二是执行上级机关决策和部署的行为,三是履行执纪执法职责的行为,四是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行为,五是履行内部管理职责的行为,六是接受监督的行为,七是履行其他职责的行为。在此基础上,还进一步在各种类型的行为模式下列举各种具体的违纪违法行为。第三章是问责方式。本办法共设定了诫勉谈话、责令作出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八种问责方式。同时,为体现权责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章还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了给予党政领导干部从重、从轻、免于问责的各种情形。此外,本章第十五条还明确了问责方式与其他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的关系,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一方面,实行问责不能替代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也不能替代实行问责;另一方面,并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是否需要追究其他责任方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是问责程序。本办法规定的问责程序大致如下:市纪委监察局收到各种问责线索后,对问责线索进行初核,需立项问责的,作出立项决定并报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立项决定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市纪委监察局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为与干部任免机关的权限相一致,市委或市政府需召开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调查报告作出问责或不问责的决定,并确定责任追究方式。第五章是附则。这一章主要协调了区(县级市)党委和政府、市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委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等对本办法的适用与参照关系,并对本办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作出规定。

  本办法主要着眼于增强广泛性,同时调整、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行为,兼具党内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点,有效整合资源,避免就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的问责问题分别立法,避免重复立法、多头执法。着眼于增强群众性,加大对涉及民生问题问责力度,把倾听民主、关注民主、改善民生作为重中之重,从实体内容和程序设计两个方面体现对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重视。着眼于增强可操作性,保证系统严密性,对问责内容采用“类型化+一般化条款”的立法模式,较好地处理了立法的详略关系,使结构更加严密,操作性更强。着眼于增强权威性,保障“违法必究”:一是规定市纪委监察局为本办法专门的承办机关、市委市政府为决定机关,做到权责明晰,市纪委监察局如果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不予问责,即为失职,要承担相应的法纪责任,从而保障“有法必依”;二是明确要求市纪委监察局监督问责决定的执行,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汇报市委或市政府,从而保障“违法必究”;三是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拒不执行问责决定时,可以依照管理权限免去职务后,再按相关规定处理;同时,问责事项应归入党政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从而保障“执法必严”。

  《暂行办法》已于2月11日经九届2009第4次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日前印发,4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穗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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