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2009-07-05   字体大小:

各区、县级市纪委,市直局以上单位纪委(纪检组):

  市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穗纪字[2007]3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穗纪办字[2008]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发出一年多来,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已全面铺开,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廉政文化建设,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廉政文化示范单位(点)建设

  《实施方案》提出,要“总结示范点的经验,推广示范点的做法,进一步扩大示范点数量,实现由点到线逐步到面的扩展,适时命名一批市级廉政文化示范点”。廉政文化示范单位(点)是指在推进廉政文化“六进”活动中,充分利用和发挥文化所特有的渗透、影响、辐射和传承作用,以有效的文化形式为载体,开展日常性的反腐倡廉教育,在全市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单位或场所,须具备这样几个基本要件:一是廉政主题突出: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明确,各项教育活动和创建工作主题突出,文化氛围浓厚。二是文化载体丰富:建设、开辟、利用一定的廉政文化基础设施(包括景区、景观),形成相对固定的廉政文化阵地和传播渠道,充分发挥各种文化载体的作用,多渠道、多方位、多层次地传播廉政理念。三是活动形式多样:坚持从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出发,注重实效,丰富多彩,挖掘整合、合理利用文化资源,开展各种廉政文化创建活动,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活动,取得廉政文化建设的整体效果。四是教育对象广泛:立足特定的群体,把廉政文化有机融入整体文化环境之中,教育对象参与度高,覆盖面宽,能经常性地对特定的群体乃至社会公众进行廉政文化熏陶、浸润。五是文化成果显著:有鲜明的成果、精品意识,打造具有本单位(点)特色的、体现廉政文化内涵的品牌或活动,形成听得到、看得见、摸得着、传得开、留得下的廉政文化产品,有效运用创作的文化产品、成果,不断充实、丰富宣传教育内容。六是运作机制健全:建立健全由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廉政文化建设的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点)廉政文化建设的领导架构、工作机构和相应人员,廉政文化创建工作有短期安排、中期部署和长期规划以及相关制度要求,廉政文化创建活动的持续开展有相应的物质基础、智力支持和财力保障。

  各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培育本单位的示范点,并将符合上述基本要件的示范单位(点)及时向市纪委申报。市纪委将加强检查和指导,并适时命名。市级廉政文化示范单位(点)实行动态管理,每次评定两年有效,对经考核不再符合条件的示范单位(点),不再授予示范称号。

  二、创新廉政文化建设活动

  《实施方案》规定,将“设立全市廉政文化创新奖,奖励在廉政文化建设中具在创新性、影响大、效果好的项目(活动)”。廉政文化建设贵在创新,创新才有吸引力、创新才有感染力、创新才有生命力。廉政文化创新项目(活动)应具备这样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创新性。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围绕廉政文化建设,通过自主创新,宣传廉政理念,传播廉洁思想,在丰富新内容、运用新载体、拓展新领域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积极的实践,形成了新做法、构建了新机制、探索了新途径、创造了新经验、推出了新成果,在全市廉政文化建设中具有示范和启发意义。二是影响大。运用各种传播载体和形式,营造了廉政文化的宣传教育声势、受众面广,增强了廉政文化的吸引力、感染力、渗透力,拓展了宣传教育领域,整合了各种文化资源,发挥了廉政文化建设的整体效能,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三是效果好。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廉政文化品牌,为干部群众所赞誉,较好地发挥了廉政文化的示范、导向和激励作用,使廉洁守信成为干部群众的道德境界、自觉行动和生活方式,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产生良好的教育效果。

  各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每年年底将具备上述基本特征的创新项目(活动)书面报送市纪委。市纪委将在考察、评估、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确认表彰。

  三、推动廉政文化建设向纵深发展

  《实施方案》要求廉政文化“六进”各牵头单位要“适时召开廉政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现场会),推广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全市廉政文化建设向纵深发展”。各单位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廉政文化建设经验和方法,建立健全有效的运行机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廉政文化“六进”工作各牵头单位要适时举办廉政文化建设现场会或经验交流会,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形成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和理论成果,使廉政文化“六进”工作迈向更高水平。各区、县级市要积极挖掘本地历史文化中蕴含的廉政文化资源,建设廉政文化景观,打造本地区的廉政文化基地,推动廉政文化建设向纵深发展。

 

                                 中共广州市纪委办公厅
                                   200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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