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加强农村“三资”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年均呈2位数递增
来源:广州市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2011-06-10   字体大小:

  近年来,广州市切实加强农村“三资”监管工作,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狠抓工作措施的落实,改善了农村经济发展环境,有力地促进了农村集体经济取得长足发展。截止到2010年底,全市村、组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达到830亿元,实现了年均保持两位数递增。
  一、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1987年,在天河区杨箕村、登峰村推行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试点。1994年8月,全面部署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到2000年,天河、黄埔、海珠、荔湾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实施了农村股份合作制。先后出台关于加快村镇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城中村”改制及“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等政策性文件,不断深化农村城市化进程中的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了一批具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改制企业。在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始终做到“三坚持”。一是坚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自主原则。对股份构成、股权界定、民主管理方式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农民的创造,采取多种模式,不搞“一刀切”。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对处于城郊转型中的富裕村或“城中村”,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总结完善经验,加快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有一定集体经济收入的村,做好组建股份合作社的前期工作,为开展产权改革工作创造条件;对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多的村,重点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以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为核心,完善集体资产管理。三是坚持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尤其是在资产量化和股权确认上,既承认差别,又公平合理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如天河区根据实际情况,取消了集体积累股,全部量化到个人,并设置了社区股和社会股,明确规定“股权可继承,股数无增减”的改革原则,解决了农村集体财产的权属问题。广州市通过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进一步理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的产权关系,加强了改制企业的管理,维护了产权人的权益。
  二、不断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金管理。一是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市一级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工作守则、财务管理电算化管理办法及会计、出纳人员工作规范。各区(县级市)、镇(街)相应制定了农村集体资产资金管理、财务收支、财务公开、会计代理(委派)、民主理财、财务审计、村干部报酬规定,为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产资金提供保证。二是大力推行农村财务会计委派(选聘)和代理制。从2003年起,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村推行“会计委派(选聘)制”,由镇(街)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农村财务会计人员,委派(选聘)到各村任村级会计;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推行“会计代理制”,在坚持村、组会计核算主体不变、集体资产性质不变、集体资金使用范围不变的原则下,镇、村分别与被委托的村、社签订代理合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实行“村账镇理,社帐村理”。目前,全市1142个行政村全部实施了会计委派(选聘)和代理制,“社帐村代理”工作也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推进,有效地规范了农村财务会计管理。三是实行农村票据专管制度、基本帐户制度和征地款专户管理制度。各村、社集体收支全部使用各区(县级市)统一印制的农村专用三联根收据,有效地规范了农村收支凭证,防止了收款不入帐、设帐外帐、冒签冒领款项等现象的发生。花都、番禺等区对农村集体资金全面推行基本帐户,取消存折户,对资金来往实行转帐结算,防止了现金结算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存在征地款的村、组要求建立征地款专用帐户,实行专帐管理,有效地防止了征地款被贪污、挪用、平调、私分及挥霍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2006年起,在花都区、从化市和11个镇(街)实施示范工程建设,带动农村集体资产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
  三、不断强化对农村集体资产资金的监督。一是大力推行农村财务公开。全市各村、组按照“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及时披露农村财务信息,公开接受社会、村(组)民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二是落实农村民主理财制度。全市各村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每月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及时审核和评议农村报销票据和公开内容,确保了农村财务公开的真实性,监督了农村集体的各项经济活动。三是开展农村财务审计监督。全市各村全面实行换届财务审计,天河、花都、番禺等区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每年一审,及时纠正苗头性问题,防范财务管理风险。同时,广州市各级纪检监察、农业等部门定期开展农村财务管理的检查和重点审计工作,督促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查处农村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的行为。四是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支出行为。番禺区规定,日常小额开支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联合审批,数额较大的开支,须村党支委、村委联席会议同意,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镇结算中心备案。该区还对土地补偿款的使用实行申报和备案制度,凡属于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必须先由村“两委”制定使用方案,上报镇(街)主管部门审核,再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动用。
  目前,该市针对转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负加重、转制时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指标难以落实、政府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金的职能部门不够健全等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探索解决办法,不断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和制度,切实防范农村“三资”管理风险,保障农村“三资”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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