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颁布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办法》
来源:广州市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2010-02-01   字体大小:

  为建立规范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最近,广州市政府办公厅颁布了《广州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将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并进行公告。
  《办法》明确,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水务)、信息产业、外经贸等市、区(县级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派出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并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包括被处理的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公告平台应和全市统一的公告平台保持互联互通、互认共用。公告平台信息系统要具备历史公告记录查询功能,可供随时查询。
  《办法》规定,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将项目发包给没有资质证书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的,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接项目业务的;泄露标底、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的,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不招标的”等9种行为,被县级以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机关都将予以行政处罚、处理或处分,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作为严重不良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告。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期满前,将被禁止参与招投标活动。
  《办法》指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行为记录的提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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