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图:会议现场
上图: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苏志佳在会上讲话
26日上午,市纪委召开的学习贯彻《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专题座谈会。市纪委副书记严翠芳在会上做关于《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市国资委、广钢集团、广州轻工集团、广药集团等单位围绕如何学习贯彻开展了交流。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苏志佳出席座谈会并作讲话。
苏志佳指出,当前我市绝大多数国有企业能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取得了积极进展。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国有企业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有少数企业领导人员不思进取、急功近利,搞独断专行、盲目决策,甚至违纪违法,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从2004年至2009年五年间,市纪委监察局共查处市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48件46人,其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23人,占50%。主要是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和侵吞、占有、挪用国有资产,其中企业资金的管理使用、物资采购、商品销售、财务管理、企业改造和国企转制等是发生案件的主要环节。严峻的形势迫切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力度。《暂行办法》着眼于规范企业资产损失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工作,基本涵盖了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暂行办法》已经颁布,现在的关键是要抓落实,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问责工作,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要敢于追究责任,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结果,要完善配套制度。
苏志佳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抓好《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宣传教育,强化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充分发挥责任追究工作的综合效能,进一步提高《暂行办法》的执行力。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企业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健全责任追究工作机制。要抓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规范有序推进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在各级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积极发挥“主推手”作用。二是要坚持统筹谋划,增强综合效果。坚持把推进责任追究工作与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广东省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结合起来,与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结合起来。三是要强化监督检查,确保问责落实。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企业权力运行的日常监督。要加强对责任追究事件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办理责任追究事项过程中发生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违规操作行为,切实保护好责任追究对象的合法权益。
据悉,该《暂行办法》的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它进一步把问责的内容和对象延伸至国有企业资产损失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与《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广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一起初步形成了具有广州特色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
《暂行办法》是市纪委在对2004年以来市纪委监察局自办的48件市管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深入调研,重点分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权力运行的高风险环节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外地立法成果,通过多次召开座谈会、发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等部门以及市属国有企业反复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最后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出台的。
《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包括总则、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程序以及附则。明确了“市属国有企业”为“广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不包括“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只有在当事人造成企业非正常损失,也就是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情况下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时,才应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将责任追究对象进一步限定在企业领导人员的范围。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四种。发生资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区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确定为三类:一是扣发效益年薪;二是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三是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或被聘用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职务。企业资产损失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由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等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