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份廉洁广州定期新闻发布会召开
来源:广州市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2014-12-23   字体大小:

 

  12月22日下午,广州市纪委监察局在广州市新闻中心举行廉洁广州建设定期新闻发布会。广州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梅河清在发布会上向媒体记者通报了《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工作的意见》、《广州市市属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情况,回答了现场媒体记者的提问,驻穗各新闻媒体及广州市纪委监察局有关室厅负责人参加了发布会。

  《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工作的意见》的情况

  据介绍,2008年以来,广州市先后制定《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多项综合问责制度,还出台了《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广州市查控违法用地问责办法》等系列专项问责制度。初步形成了权责明确、特色鲜明的问责制度体系。为了进一步拓展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统一问责方式,2012年6月,广州市纪委监察局牵头负责,经过广泛深入调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规定,并参考部分兄弟省市做法,紧密结合广州实际,起草了《意见》(稿)并先后八次征求上级纪委和各区(县级市)、市直各部门、各民主党派机关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于10月28日,经市政府第14届1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12月5日,经市委审议通过,以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于当日正式实施。

  据通报,《意见》共分5部分。第一部分问责总则,规定本意见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责任区分、问责原则,建立了问责工作责任制。第二部分问责情形,规定了决策问责、执行问责、监督管理问责、纪律作风问责4大类27小类的问责情形。第三部分问责处理方式。设定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辞退、免职10种问责方式,以及从重处理、从轻处理的情形;根据行为后果和问责方式相一致的原则,规定不同后果适用不同问责方式;并明确如何运用问责结果。第四部分问责程序,规定了问责线索、调查程序、问责时限、简易程序、问责纠错等内容。第五部分补充规定,规定了上位法优先、问责情形细化、参照适用、生效日期等内容。

  梅河清强调,该《意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注重适应依法治国的形势要求。依法依规问责,是落实依法治国、依规治党要求的重要举措。《意见》一方面增设了作风问责情形。《意见》不仅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决策、执行、监督管理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纳入问责情形,同时结合纪律要求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设立了纪律作风问责情形,并作为重点内容予以规范;另一方面,增加了制度弹性。《意见》作为综合性问责规范,只对一般性问责情形进行规定。为提高问责的覆盖面和适用性,《意见》第35点明确各单位可以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细化具有本单位业务特点的问责情形,但问责原则、方式以及程序等应当严格依照《意见》执行。

  二是注重突出广州实践特色。《意见》在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问责规定的基础上,从广州实际出发,将问责起点设置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行为(以下简称“失职行为”)造成了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以上的后果。同时,按照对象不同和情节轻重,将问责方式具体划分为四种情况,领导干部的失职行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问责;领导干部的失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央和省的问责规定,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问责;非领导干部的失职行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问责;非领导干部的失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辞退的问责。

  三是注重实现问责对象全员覆盖。《意见》规定的问责对象覆盖了全市所有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分为直接适用和参照执行两种情况。直接适用。问责总则规定,《意见》调整对象包括在全市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既包括在编的人员,也包括合同制的工作人员。参照适用。共有五类:1.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5.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由党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四是注重区分不同责任形式。《意见》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问责,分为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实行问责过程中,除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问责事项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同时追究其领导责任。《意见》还将问责与其它两种不同责任形式进行了区分。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责的区分。《意见》规定党政机关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责任追究有关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区分。《意见》规定,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是注重明确各主体责任。《意见》规定,由两类主体行使问责决定权、监督权、调查权和建议权。一类是问责决定机关,由各地区各部门的党委、政府担任,负责组织领导管辖范围内的问责工作,行使问责决定权、监督权。另一类是问责实施主体,由各地区各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关、部门、机构担任,负责实施问责工作,行使问责调查权、建议权,包括受理投诉、控告和检举,开展问责调查,提出拟处理意见等。其中,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问责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问责;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责线索,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问责。

  六是注重严明问责实施程序。《意见》从问责线索初核、立项、调查、调查报告撰写、问责前谈话、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送达、问责后谈话等方面,对问责实施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为保障被问责人的合法权益,《意见》明确规定:被问责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原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受理申诉机关不得因被问责人员提出申诉而对其加重处理。此外,为了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意见》还规定了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的问责事项,可以不开展立项调查、不开展问责前谈话,由问责决定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到问责事项,经问责决定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不用经过“制作问责决定书”等程序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并实施。

  《关于广州市市属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情况

  据通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促进广州市国有企业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广州市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广州市纪委、市国资委结合广州市市属企业实际,研究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据通报,《实施意见》立足于监管权限,坚持先易后难、先行先试、稳步推进的原则,以厘清责任边界、明确责任内容、强化保障措施、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二是严格落实纪委监督责任,三是强化落实“两个责任”的保障措施,四是推进落实“两个责任”工作的体制机制创新。

  《实施意见》要求市属企业党委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上来,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纳入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折不扣地履行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是完善体制机制,二是深化作风建设,三是规范选人用人,四是强化风险防控,五是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六是营造廉洁氛围,七是带头廉洁从业。

  《实施意见》要求市属企业纪委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积极协助企业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企业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切实抓好执纪监督问责主业,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二是维护党的纪律,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四是严肃查办案件,五是严格责任追究,六是加强业务培训。

  《实施意见》要求以落实“两个责任”为动力,强化落实相关保障措施,为确保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安全和资金安全,确保市委、市政府各项改革部署落到实处,推动全市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二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三是建立健全执纪监督保障机制。

  《实施意见》要求市属企业党委、纪委要认真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积极推进企业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落实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在国有企业的具体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明确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二是明确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分工与职责,三是明确纪检监察干部的排名与薪酬待遇,四是明确纪检监察干部的交流考评机制,五是创新强化监督合力。

  梅河清强调,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旨在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在与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不冲突的前提下,探索性地对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工作予以一定的明确与规范,力求为切实提升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水平提供可行性指导。《实施意见》吸收了一些先进成果:在落实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参照粤国资党委〔2014〕75号在保障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地位和权威性、独立性方面的一些做法,借鉴了全国兄弟省市的一些经验,在认真分析研究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纪检干部排名、薪酬等方面作出了如下规定:市属企业纪委书记排在企业行政副职之前。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纪委书记薪酬待遇应按照市国资委党委、纪委下发的纪委书记年度考评结果结合相关薪酬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经考核特别优秀的可视情况享受本企业董事长薪酬待遇,并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精神及要求,不断完善薪酬待遇制度。市属企业纪委副书记排在各部门正职之前,其薪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企业部门正职薪酬待遇平均水平;同时兼任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可享受企业总经理助理薪酬待遇。市属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其他人员薪酬待遇由企业进行管理,原则上不得低于其他部门同级人员薪酬平均水平。

  同时,《实施意见》结合广州实际情况进行了创新:

  第一,更加注重科技防腐。《实施意见》将建立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电子监察系统纳入企业党委主体责任范畴,要求与市纪委、市国资委纪委、市属企业纪委三级互联互通,强化对市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过程的监督和预警。同时,要求企业纪委运用“三重一大”决策电子监察系统对市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过程实施实时动态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提出纠错整改措施。

  第二,更加注重责任追究。《实施意见》将领导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健全查纠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纳入企业党委主体责任范畴,要求重点建立完善企业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责任追究等制度。同时,要求企业纪委坚持有损失必查、有责任必究、有腐败必惩原则,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损失调查和责任追究;要按照管理权限,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所属企业和部门,实行“一案双查”。

  第三,更加注重聚焦主业。《实施意见》要求市属企业各级党委要旗帜鲜明反对腐败,强化对纪检监察工作领导,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各项措施,积极推动纪检监察机构深入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兼任,专职监督工作,不分管与监督无关的业务。与此分工要求不一致的,各企业应做相应调整。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参加或列席企业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相关会议。配足配强纪检监察人员,支持纪委查处企业违纪违法案件,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提供良好工作条件。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办案和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专项列支。《实施意见》要求市属企业纪委要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主业意识。

  第四,更加注重改革创新。《实施意见》在强化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缩短纪委书记交流轮岗年限、实行纪委书记薪酬待遇与考评结果相结合、建立企业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方面均进行了创新。

  另据通报,近日,广州市纪委对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土地整理部原副部长黄华辉涉嫌严重经济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鉴于黄华辉已涉嫌构成犯罪,已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穗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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