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联星经济联社监察站:“无期限”合同终于有了期限
来源:海珠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0-29   字体大小:

  近日,海珠区联星经济联社监察站在清理联社下属物业的三资交易合同时,发现一份于2002年由联社下属企业A公司与社员谭某签订的无期限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仅规定由A公司出地,谭某出资在A公司的地块上建设仓库,租金对半分成,但对水电费收缴、合作期满后土地附着物归属、合同期限等问题均避而不谈,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为及时弄清事情原委,维护社员群众利益,联星经济联社监察站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了解,原来在A公司与谭某签订合同时,有传闻该地块将被纳入市政开发,但无法确定具体何时,承租人负责前期建设须承担一定风险。为把地块顺利出租,公司遂与谭某签订不定期合同,但此后该地块一直未开发,合同也就一直延续了18年。加之A公司早期管理松散,当时签订合同的经理也已去世,所以即便公司偶尔有人对此提出异议,但考虑到该地块能提供固定收益且无需打理,最后都不了了之。

  “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规定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该合同不设期限明显违法,拖得时间越久,群众利益受损越大,必须严肃处理、马上处理”。根据调查结果,联星经济联社监察站站长薛益峰第一时间联系了A公司负责人,要求该公司要对问题高度重视、立即整改。

  对于联星经济联社监察站与A公司的整改要求,谭某起初还心存侥幸,以为只要避开风头即可蒙混过关,多次以“要陪家人旅游”“不在本地”等理由推脱不愿见面协商。后监察站与A公司多次通过电话依规依纪依法地对谭某做心理工作,谭某明白“无期限”合同站不住脚,终于赶回来协商问题。

  综合考虑仓库建设成本、历史租金标准、公司土地租赁传统等因素,A公司与谭某明确约定合同期限至2022年12月28日止,也进一步规范了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收缴程序,同时规定合作期满后土地附着物归属A公司所有。自此,这宗18年没有期限的合同终于有了期限。

  “这回彻底解决了这块地的合同问题,很快我们就可以重新改造对外出租,这对于我们社员来说是实实在在的好消息。”了解情况后联星经济联社社员无不喜笑颜开。

浏览次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