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三个区分开来”与容错机制,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要求,充分考虑行为动机、性质、过程、后果等要素,精准分析研判。
一是准确甄别“为公”还是“谋私”。不能简单地看党员干部犯了什么错误,造成什么后果,而要在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充分收集证据材料、听取拟追究责任对象和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查明问题情况、甄别主观动机。弄清楚主观动机是为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是为了谋取自己或者特定关系人的私利。
二是准确区分“工作失误”与“蓄意违规”。要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问题,分析错误成因是缺乏经验、改革失误还是我行我素、明知故犯,查明决策程序是集体研究、民主集中还是个人独断、一意孤行,对错误性质作出精准认定。
三是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要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不该容错的坚决不容,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
在监督执纪执法实践中,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有效保障党员权利,正确把握党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理,对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担当作为中,出于公心、不谋私利的工作失误错误大胆容错,依规依纪依法免除相关人员责任或给予从轻减轻处理。
■条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把党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党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处理,保护党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