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腐败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复杂,“在位不收退休收”,拉长权力变现战线的“期权式腐败”进一步凸显。党员干部离岗离职后收受财物,是其中一种典型模式,这既是一种违纪行为,同时也极易涉及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等职务犯罪,成为一种隐性腐败。如何在纪法罪之间进行区分,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紧扣构成要件进行分析,需区分不同情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审慎作出处理。
第一,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请托人约定退休后再收受财物,且退休后实际收受财物的,构成受贿。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对这种情形,既要审查行为人在职时有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要审查有无“事先约定”,还要看行为人收受的财物是否基于其在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提供了帮助。
第二,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未约定退休或者离岗后收受财物,但在退休或者离岗前后均有收受财物行为的,可将退休或者离岗后收受财物的行为视为退休或者离岗前收受财物行为的延续,认定为受贿。退休或者离职前后收受的财物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第三,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实践中,长期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退休后仍具有一定职务影响力,仍应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如收受财物无合理原因又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则可能构成违规收受礼金或者涉嫌受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对于涉嫌受贿犯罪或者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的,应适用《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理。对于退休后违规收受礼金的,鉴于其已经退休,不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不宜认定为“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可适用《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条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