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监察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州市监察学会(英译名:Institute Of GuangzhouSupervision,缩写:IGZS)

  第二条本会是以行政监察以及相关领域的理论和实践为研究对象,由有关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性、全市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本会是中国监察学会、广东省监察学会和广州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廉洁广州,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州市监察局、广州市民政局和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法政路30号广州市监察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从事和组织开展本市纪检监察及相关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二) 组织开展纪检监察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和业务交流与合作;

  (三) 编辑会刊和编印出版有关理论研究的文章、书刊、资料;

  (四) 组织开展纪检监察理论与实践方面的调查研究和咨询服务;

  (五) 指导和协调会员的理论研究及其它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 自愿入会;

  (三) 团体会员必须是在本市辖区本部门或本学科研究领域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团体;个人会员必须具有一定纪检监察理论研究基础或纪检监察工作实践经验。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本会递交书面申请;

  (二) 个人会员由本会会员介绍或由本人所在单位组织推荐;

  (三) 入会申请由本会秘书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四) 团体会员中的个人成员,凡符合条件的,亦可根据上述申请审批程序,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优先获得使用本会的书刊、资料及其他有关信息的权利;

  (三) 监督本会工作并有权提出批评、建议;

  (四) 介绍新会员入会;

  (五) 自愿加入或退出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 向本会提供学术研究成果、论文及有关资料、信息;

  (四) 按期交纳会费;

  (五)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报知本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任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

  (六)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必要时可增选理事,但必须向下一届会员大会说明情况;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向下一届会员大会提出工作建议;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 (三)、(五)、 (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赞同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可采用会议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 受会长委托,或在会长外出期间主持学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各项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依托在市纪委监察局宣传教育室。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拨款;

  (三) 向有关部门申请科研项目研究的经费;

  (四)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合法资助与捐赠;

  (五) 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它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财务账目由本会或者委托市纪委监察局专职财务人员管理。会计应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的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提议后报会员大会通过。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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