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纪检监察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州市纪检监察学会。(英译名:Guangzhou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Society,缩写为GZDIS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地区相关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纪检监察学会、广东省纪检监察学会和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开展纪检监察及相关学科理论研究与政策研究,为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党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监察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从事和组织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理论和实务研究;

  (二)组织开展纪检监察理论与实践方面的调查研究;

  (三)编辑会刊和编印(译)有关理论研究的文章、书刊、资料;

  (四)推进纪检监察理论研究成果转化;

  (五)组织开展纪检监察及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指导和协调会员开展理论研究及其它有关活动;

  (七)开展与本会宗旨相符合的业务培训、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八)开展与国(境)外有关团体、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得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九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加强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开展党建活动,相关费用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十条 本会结合会员组织关系均不在本会的实际情况,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通过组织会员参加主题教育活动、开展与党建相关的理论和实践调研、组织理论研讨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党性教育,落实意识形态责任,提升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有一定的纪检监察理论基础或纪检监察工作实践经验;

  (三)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热心纪检监察研究工作;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凡拥护本会章程,在所在地区、所在部门或纪检监察及相关学科研究领域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团体,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及时予以公告。

  单位会员中的个人,凡符合条件的,亦可根据上述程序,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登记会员信息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五)按法定年龄退休的个人会员,没有经书面或口头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继续保持会员资格申请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情形不适合继续保留会员资格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由本会秘书处及时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九条 非理(监)事会成员的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然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产生和重大事项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二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1)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2)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含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在理事中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本会负责人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和罢免;

  (六)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对本会名称、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及本会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不得超过全体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为奇数。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九)改变或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表决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增补理事会成员,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理事会成员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三)监事提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和议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二、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临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 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本会会长担任,如需由副会长或选任制秘书长担任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的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理事会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提出新的会长候选人,并按规定报批后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召开会员大会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信、电邮等方式征求会员意见进行表决。

  按照本条第二款产生的新会长任期为上任会长剩余任期。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下设内设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等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人数必须在3人以上,且为奇数。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成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可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形式召开。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财产及其孳息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三条 本会财务账目由业务主管单位财务人员代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8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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