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纲党章奠定纪律立党基石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发布时间:2021-05-06   字体大小:

  1921年7月23日,一个“北京大学师生暑期旅行团”来到了位于上海法租界望志路106号的洋房中。这些青年进入房间安顿好后却并没有外出游玩,而是深居简出、秘密聚会。当时并没有人知道,在这座洋房中发生了一件开天辟地的大事——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中国共产党从此诞生。

  因故未能出席中共一大的陈独秀在委托陈公博带给会议代表的信中明确提出了四条建议:“一曰培植党员;二曰民主主义之指导;三曰纪律;四曰慎重进行发动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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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遭到法租界巡捕房的搜查,中共一大最后一天会议被迫转移到浙江嘉兴南湖一艘游船上召开。代表们围绕如何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思想和组织原则建党以及制订党的纲领展开了热烈讨论。关于党的纪律问题,也是代表们讨论的焦点之一。

  当时中国是一个以农民和小生产者为主体的国家,这些人的思想意识自由散漫、不受纪律约束,宗法思想与行帮观念浓厚,宗教迷信盛行,都对当时的无产阶级有着深刻的影响。那时的中国,无产阶级数量还比较少,到1919年全国产业工人也只有200万人以上,即使加上手工业者、运输工人、农业雇工和商业金融业职工,总数也只有4000万人左右,不到全国人口的十分之一。在这种国情下创立的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如何在人数庞大的农民与小生产者的汪洋大海中保持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严峻考验。

  中共一大最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共有15条900余字,其中虽然没有专门的纪律条款,却包含了大量关于纪律要求和党内监督的内容。纲领规定:“凡承认本党纲领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党员的人,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国籍,均可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在加入我们队伍之前,必须与企图反对本党纲领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接收新党员“必须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考察期满后,经多数党员同意,始得被接收入党。如该地区设有执行委员会,应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党员派到其他地方工作时,“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严格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政、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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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旧中国各种政党和社会团体完全不同的是,中共一大不仅在党纲中包含了大量关于纪律的严格要求,在党的第一个决议中,也强调了党对工会的领导和政治纪律。党的第一个决议要求“勿使工会执行其他的政治路线”,规定“一切书籍、日报、标语和传单的出版工作,均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不论中央或地方出版的一切出版物,其出版工作均应受党员的领导”,“均不得刊登违背党的原则、政策和决议的文章”。

  中共一大召开时,中国共产党虽然只有50多名党员,但大都是对马克思主义有着深入研究和坚定信仰、满怀革命救国理想的知识分子。当时入党不仅没有任何好处,还要冒着坐牢甚至杀头的风险。党组织一无政权二无经费,连党的主要领导人陈独秀和党的创始人李大钊都要靠教书、当编辑、写作来维持生活,并为筹集党的经费东奔西走。当时党员为党组织工作没有任何报酬,只有全职参加党领导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且生活确有需要的党员,才能领取每月不超过25元的生活费。但这个一穷二白的无产阶级政党,从一开始就十分注重保持立党为公的本色和清正廉洁的作风。

  1922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书记陈独秀给共产国际写了一份报告,详细列出了从1921年10月到1922年6月中央机关党费收入和支出情况。一些地方党组织也专门设有会计职务,负责管理党的经费,并向中央报告党费收支情况。这种公开透明的党费监管制度和严格的财经纪律,起到了从源头上预防贪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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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2年7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辅德里李达的寓所中召开。大会首次提出了“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统一中国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这一彻底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同时还提出了“组织无产阶级,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建立劳农专政的政治,铲除私有财产制度,渐次达到一个共产主义的社会”这一党的最高纲领。

  为了担负起领导中国革命的重任,实现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党的二大进一步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在第一部党纲的基础上,制定了第一部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对党的纪律专设一章,共9个条款,对党的政治纪律、经济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还明确了党员个人和组织以及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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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章首先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突出强调了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党章明确规定“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党员须绝对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若不执行,上级机关可以取消或改组下级机关。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对于关系全国的重大政治问题,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的一切言论若与党的宣言、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案所定政策有抵触,“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同时,党章规定“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这些严格的规定,对于保证党的统一领导和全党行动一致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以后党章关于纪律的规定奠定了良好基础、提供了重要指导依据。

  对于共产党员能否担任政府公职和国会议员问题,从党的一大起就有激烈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中国共产党没有执政之前,党员到资产阶级政府做官或担任国会议员,会不会蜕化变质,产生腐败,甚至背叛党的事业。最初大多数代表都不赞成共产党员到资产阶级性质的政府和国会任职,担心这样做会影响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在党的二大上,党认为可以利用议会的合法性,揭露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的罪恶,为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争取经济生活的利益,反抗资产阶级对劳动者的压迫,通过合法斗争开展革命活动,因此党的二大决定允许党员担任国会议员。同时,为防止党员官僚化,脱离党的领导,违背党的政策,脱离群众,出现腐化变质,党的二大又通过了《关于议会行动的决议案》,对担任国会议员的党员进行了严格监督,规定:“本党国会议员,绝对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挥;省会,市会,县会议员绝对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特派员和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挥;一切重大政治问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授以方略。”为了让人民群众监督担任公职的党员,《关于议会行动的决议案》规定,“本党议员必须常常保持与群众的直接接触”,每年必须到选区的选民中了解群众的新要求。该决议案还明确规定:“本党议员不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监督或违犯中央执行委员会方针时立即撤销其议员资格,并开除出党。”

  此外,党的二大还在纪律条款中强调,党员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已经隶属一切政治的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经特许,应正式宣告脱离;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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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济纪律方面,二大党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党章第九条还规定,中央、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委员长有总理党务和总理会计两项职责,这种由中央统一支配党的经费,党委主要领导人亲自管理经费的制度设计,体现出对经费管理和财经纪律的重视。

  二大党章在党内监督制度设计上还有一个重要创新,就是第一次明确规定设立中央分派各地指导工作的特派员。党章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这种派往各地指导工作的特派员,就是党内巡视制度的最初萌芽与开端。

  对于违反党纪的党员,二大党章第一次规定了明确的纪律处分。凡是有下列六种严重违反党纪之一的情形,按规定必须开除党籍:(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二)无故联续二次不到会;(三)欠缴党费三个月;(四)无故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五)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六)泄漏本党秘密。

  除党章外,在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中还强调了纪律建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指出“凡一个革命的党,若是缺少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那就只有革命的愿望便不能够有力量去做革命的运动”,“要有集权精神与铁似的纪律,才免得安那其的状态”(即无政府的“乌合状态”)。要求党员不应只在言论上而应重在行动上表现出来是共产主义者,“无论何时何地个个党员的言论,必须是党的言论,个个党员的活动,必须是党的活动”,“个个党员须牺牲个人的感情意见及利益关系以拥护党的一致”。对党员的纪律要求和党性修养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同时,决议案还提出党员“要到群众中去”,要建设一个大的“群众”党,强调党要为无产群众奋斗,要密切联系群众。

  从中共一大第一部党纲到中共二大第一部党章,党的纪律从内容到结构,从实体到程序,经历了逐步建立、不断完善的过程。建党初期的这些纪律规定,对于建设一个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集中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规范党员和各级党组织行为,开展正常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促进党的稳固发展,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把党建设成为担负起领导中国革命的重任、“为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急先锋”,具有决定性意义,起到了奠定立党基石的作用。

  因此,刘少奇后来在回顾党的建设时,曾颇为自豪地写道:“我们的党从最初组织起就有自我批评和思想斗争,就确定了民主集中制,就有严格的组织与纪律,就不允许派别的存在,就严厉地反对了自由主义,工会独立主义,经济主义等”,“就这方面说,我们走了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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