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发布时间:2021-05-09   字体大小: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站在天安门城楼上庄严地向全世界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经过艰苦卓绝的浴血奋斗,中国人民终于迎来了胜利的曙光。天亮了,解放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国共产党成为全国范围的执政党,党的工作重心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从全力领导革命战争转移到全力领导和平建设,担负起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设新国家、新社会的重任。而执政地位和执政环境的变化,又使党面临脱离群众乃至腐化变质的危险。为了加强党内监督工作,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共中央就将建立各级党内监督机构和强化监督制度的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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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首先阐明建立这一机构的重要性:“我们的党已成为全国范围内执政的党,各级民主联合政府已经建立或即将建立,我党与党外人士合作事务已日益繁多。为了更好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及各项具体政策,保守国家的与党的机密,加强党的组织性与纪律性,密切地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党的一切决议的正确实施,特决定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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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明确了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检查中央直属各部门及各级党的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受理、审查并决定中央直属各部门、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违犯纪律的处分,或取消其处分;在党内加强纪律教育,使党员干部严格地遵守党纪,实行党的决议与政府法令,以实现全党的统一与集中。”

  《决定》对组织地方各级检查委员会提出具体规定:“各中央局、分局、省委、区党委、市委、地委、县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各该级党委提出名单,经上两级党委批准后,在各该党委会指导之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或取消下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之下工作。经中央决定,由朱德、王从吾、安子文、刘澜涛、谢觉哉、李葆华、刘景范、李涛、薛暮桥、梁华、冯乃超等十一人组成。由朱德任书记,王从吾、安子文任副书记。

  《决定》还规定:“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设置一定的工作机关,建立经常的工作,并规定自己的工作细则。”

  《决定》颁布后,地方各级党组织立即组建当地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和支部一级的设立纪律检查委员。县以上各级党委按照要求,抓紧组建纪检机构,配备得力干部,进展很快。到1950年底,全国大部分县以上党委都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纪委均设立了相应的办事机构。到1952年10月,全国专职纪检干部有2800人,到1954年底,发展到7200多人。

  中国共产党的一切工作,都是同党在不同时期的政治路线和中心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的。1953年11月11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上,时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的朱德作了题为《过渡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任务》的报告。报告明确地规定了过渡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总路线的顺利执行,防止并克服一切破坏总路线的行为或倾向。为此,就必须保护生产,保证国家计划的切实执行;防止并反对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思想对党的腐蚀;进一步巩固和纯洁党的组织;巩固党同群众的联系;保证党的集中统一的领导。

  与此同时,在政务院下设立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检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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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于1949年10月19日成立,谭平山为主任。根据1950年10月24日通过的《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和25日通过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省(行署、市)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规定,人民监察委员会工作职责大体分为三类:一是监察同级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有权监察全国各级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或损害人民及国家之利益,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二是指导下级监察机关之监察工作,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三是接受及处理人民、各人民团体、下级机关和公务人员对领导干部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自1949年10月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成立至1953年6月,全国共建立439个人民监察机关,专职和兼职监察干部达17000人左右。高岗、饶漱石事件发生后,行政监察机构又进一步增强。1954年9月全国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监察部,以代替原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监察部是国务院下属的一个部级单位,主要是对全国各级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密切配合,同党和政府内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等现象,进行了严肃的斗争。

  1954年底,中共中央批准了经过反复讨论修改的《关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业务范围的规定》,明确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它的经常性的工作包括:了解党员和党的组织在执行党的路线、政策中和党的政治生活中所发生的违反党纪问题和不正确的倾向,审批案件和受理党员群众申诉控告,检查和指导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执行党的纪律和进行纪律教育的工作。

  新中国成立不久,随着党的执政地位的确立,党内违纪案件开始增多,案情也越来越复杂。各地在执纪问题上出现了做法不尽一致的情况,以至产生了不良后果。1954年1月,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处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对纪律处分的程序、批准权限、取消处分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

  这一时期,纪检工作的实践还表明,要切实维护党的纪律,必须依靠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经常监督党员和党的组织,检举揭发党员和党的组织所犯的错误。为此,中央纪委也于1954年1月制定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若干规定》,就党员或群众向组织控告申诉案件的范围、原则、批准权限及结案手续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以充分发挥群众对党员和党组织进行监督的积极性。

  上述两个规定的产生,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在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方面第一次作出的较系统的成文的专门规定,对于正确开展纪律检查工作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除在党和政府内分别设立中央及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对党的组织、党员进行监督外,还通过法制监督来加强监督力度。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中共中央加强监督工作的精神,政务院(国务院)还制定了《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大行政区、省、县各级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通则》《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等一系列条例、通则、办法,使行政监察工作逐步法制化,以便运用法律与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分子以及其他种种犯罪分子进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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