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纪者说:以因私出国(境)名义处理企业事务,不得借机旅游,不得报销因公活动以外的消费支出
来源:广州市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4-09-12   字体大小:

《广州市政商交往若干场景行为指引及答疑(第一批)》之“对外交流”篇

因公需要紧急出国 能使用因私护照吗

  案例问答

  基本情况:某市属国有企业境外业务发展迅速,因洽谈合作和应急处突等事宜需要临时出国(境),但由于因公出国(境)审批周期较长,经单位批准,相关工作人员有时持个人护照以因私出国(境)方式处理境外企业事务,该问题在巡察中被发现并指出,应如何看待和处理?

  执纪者说:以因私出国(境)名义处理企业事务,不得借机旅游,不得报销因公活动以外的消费支出

  案例中持个人护照执行公务是企业因境外市场拓展等工作需要,在临时出国(境)时间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变通行为,违反了目前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规定。但从动机态度看,是为拓展国有企业海外业务;从客观条件看,出国(境)任务时间紧,正常的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不适应紧急情况需要;从程序方法看,履行了请示报告和审批手续;从性质程度看,没有为个人谋取私利;从后果影响看,客观上有利于国有企业经营发展。对于该行为的处理处置,可以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容错纠错、减责免责,不予、免予追责问责或纪律处分。对暴露出的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方面的问题,应当通过推动健全制度、优化流程、创新机制等,从源头上减少相关问题发生。同时,以因私出国(境)名义处理企业事务,不得借机旅游,不得报销因公活动以外的消费支出。

  相关依据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十七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第二十条,《广州市市直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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