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商交往若干场景行为指引及答疑(第一批)》之“接待就餐”篇
上门联系服务企业 能留在企业吃饭吗
案例问答
基本情况:为推动低空产业发展,某区副区长李某率发改、商务、工信等部门干部各1人和某区属国企负责人刘某一行5人赴B市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在参观B市无人机制造企业时,李某等人根据活动安排在该企业一起用餐。活动中,B市无人机制造龙头企业负责人张某表达初步合作意向。活动结束后,张某带领其公司员工共5人赴该区国有企业和区商务局开展考察洽谈,其间因当天考察洽谈工作尚未结束,区属国有企业、区商务局分别临时安排张某等5人在单位饭堂用餐,有关餐费事后经审批均由接待单位列支。
执纪者说:
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 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
1.李某等人可否在当地企业用餐?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李某等人根据接待方统一安排,可以由企业安排用餐,但应注意符合相关餐费标准,不得借机大吃大喝,不得违规饮用酒水。
2.李某等人参加区属国企负责人的商务宴请活动应如何认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应当依照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相应条款予以处理。李某等人参加区属国企负责人组织的商务宴请活动,虽然从客观上看接受了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但从主观上看是出于公心,主要是为本区国有企业的重大合作项目提供支持,宴请的主要对象是当地企业负责人,并非专门针对公职人员的宴请活动,主要目的也是招商引资和项目合作,如果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不宜作为违纪行为进行处分,若出现轻微违纪行为,可视情况容错纠错,予以批评教育,并加强日常监督提醒。
相关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条,《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穗财编〔2015〕187号)第十七条,《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禁酒控酒工作的通知》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