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商交往若干场景行为指引及答疑(第一批)》之“交通用车”篇
开展调研活动中 企业提供的车辆能坐吗
案例问答
基本情况:
某区商务局副局长王某与本市A国有企业负责人到外市参加B企业举办的投资洽谈会,参会人员由B企业统一购买动车票并派大巴在当地车站接送,活动结束后,王某在本市高铁站搭乘A国有企业车辆顺路返回。
执纪者说: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凭据报销
1.王某可否接受企业为其购买车票?根据《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凭据报销。案例中,活动组织方为便于接待管理,可以统一购买车票,王某事后支付企业车票费用并凭据回单位报销,但不得接受企业购买超标准的座位席次,否则超支部分自理。
2.王某可否乘坐企业的接送大巴?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案例中,活动组织方为方便参会人员组织接站,王某可以乘坐接站大巴,按标准向企业交纳费用并回单位领取相应的交通费补助,接待单位没有收费标准的,可以按照市内交通费标准执行。
3.王某在返回时可否顺路搭乘企业用车?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在市内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用车或公共交通工具。案例中,王某因公务返程符合申请公务用车条件,可由单位保障用车。但考虑到在情理范围内顺路搭乘企业车辆,节约公车资源,没有造成不良影响,不构成违纪。
相关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第八条、第二十一条,《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第二条等规定。